2011年11月9日,驻吉林市某部四战士携带95式自动步枪一支子弹795发(95式460发、92式300发、77式35发)逃离部队。当日下午5点多,四名嫌疑人在辽宁营口被堵截民警发现,当场击毙3人,活捉1人。
熟悉中国军情的人士称,在和平时期,军营新兵因怕吃苦等原因徒手脱逃并不稀奇,部队发现新兵逃跑后,一般追回予以禁闭,或退回原籍作补兵处理。但正式受衔后的士兵一旦擅自不假外出或逃离部队,都要受到军法严厉惩治,而小规模的士兵携枪出逃,在军内实为罕见。
边境士兵出逃,可能涉嫌违反职责罪和偷越国(边)境外逃罪。《刑法》第十章第430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435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