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应该说这位法院院长提出的这个建议还是很具“人性化”的,下属的庭长法官们如果都能学会了烧菜做饭,不仅能有益于工作和身体健康,更有益于家庭和谐夫妻和睦。亲朋好友及一起工作的领导同事来访,自己亲自下厨做上一桌可口的饭菜,既能加深亲情友情,厉行节约,也能体现一个法官的平凡朴实及可亲可敬的优秀品格。
但是,凡事也应该主次分明,不能过分,一旦过分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更可能让人产生反感,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如果说高级法院院长把法官学会做饭,当成一种修养,一种精神素质来提倡毫不为过,但是在这里“庭长要会做饭”不仅成了当庭长的必备条件,成了“优秀法庭、优秀法庭庭长”评选条件,对那些经过培训仍然不会做饭的庭长还要调离。
正如一位法官质疑的那样,“保障生活没问题,考核烧菜很奇怪”。一个法官特别是一个法庭庭长的必备素质与一个大厨的要求可谓相差甚远。仅仅因为一个不会做饭就“调离”,甚至“一票否决”一个法官,不仅太武断更显得荒唐无稽。至于庭长学会了做饭就能防止腐败,改变形象更是无稽之谈。如果我们各行业的反腐倡廉和改善形象就是这么简单,那何必还要监督机构,都办“厨师培训班”不就完了?
昨日,河南官方解释说,“庭长要会做饭”属于误读。但愿,这个说法的确属于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