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去哪儿了? 且看开发商、物业、街道怎么说
2014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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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去哪儿了? 且看开发商、物业、街道怎么说

记者 李尚辉 刘海泉 马冰璐
 

小区公共收益究竟去哪了呢?被政府、开发商、物业拿走了,还是被小区业委会拿走了呢?昨日,记者采访了这些部门,但都各执一词。

物业

“部分公共收益补充到物业费用开支里了”

对于小区的公共收益去哪了,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又是何种态度和说法呢?为此,记者先后走访了多家物业公司。

合肥顺诚物业是一家老物业管理公司,谈到小区公共收益去向时,公司经理童立明有很多话要说。

“就目前合肥情况来看,现在很多物业生存都很困难,达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因为近年来物业人员的工资不断提高,一般人员一个月工资都在1400元左右,而且还不包括养老保险,年轻一点的物业人员工资会更高,因此物业开支特别大。另外,现在物业费较难收上来,一般物业费能收上来80%至85%就算不错了。”童立明表示,业主对物业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而这么多年来物业收费标准却一直没有涨过。

童立明称,一般小区都会有一些公共收益的,比如电梯广告、摊位费等等,但这些费用都是微不足道的,如果小区有业主委员会,还要从中分一部分过去,剩下的就更少了,很多物业会把这笔钱补充到物业费用开支上,所以物业一般不愿向业主公布公共收益。

“不用说停车费,70%都要给业主委员会,那么有的业主委员不愿意把这笔钱用到小区维护上,致使物业的压力很大。”童立明还称,新的小区一般矛盾都比较少,五年以后各种问题就都出来了,管网老化、电梯经常出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钱。

“我们托管的很多小区都是老小区,接手之后就问题一大堆,比如小区治安、车位等问题,如果改造建设的话费用很高,而业主又不愿掏这笔钱,申请维修金又很困难,怎么办,只能用小区的公共收益。”

一物业公司负责人称,近日,他们刚接手了一个有10年历史的小区,让每户业主掏100块钱装监控,可是很多业主都不愿交。

该负责人还表示,有的小区大部分公共收益都被业委会拿去了,而业委会账目开支又缺乏监管,钱都用到哪里去了,也是一笔糊涂账,因此一些物业和小区业委会都心照不宣。

开发商

多数开发商称“不太清楚,不太了解”

合肥市瑶海区玉兰苑小区,位于长江批发市场对面。2001年交付使用,截至2013年6月份,一直是由开发商静安集团下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日前,该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反映称,自去年6月13日,静安物业公司以用水损过大为由突然撤离。今年9月,业委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此后,在与原物业公司交接时,双方却闹出了不愉快。(本报已报道)

“小区的公共产权证明资料、相关图纸等,原物业一直不移交,多次催要,要么拖延,要么就讲 ‘不知道’。 小区内多处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严重,需要申请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原物业对这一块也是缄口不谈。找相关部门协调,也没有效果。”业委会相关负责人叫苦不迭。

16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小区开发商静安集团,一工作人员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称,“我们和玉兰苑小区该移交的都已经移交清楚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合肥多家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试图请他们谈谈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看法和理解,但是让记者感到意外的事,对方多以“不清楚、不太了解”为由予以拒绝。

对于小区公共产权、收益这一话题,开发商为何讳莫如深?

“一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省内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产公司负责人称,“很多物业公司要么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要么是开发商选定的企业,当然维护开发商利益,而且他们也与开发商私下签有协议,从各种费用中抽取好处。”

在具体谈及小区公共产权、设施和收益,该负责人则表示“一个小小停车位,就把矛盾暴露出来了”。“我作为开发商,自己斥资整修地下车库,理应收益,谁投资谁受益,这也是一贯的规则,所以我售卖车位有什么问题?当然,业主们不愿意掏钱买车位,可以理解。他们还认为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开发商物业无权出售,这样一来,矛盾就很难解决。”该负责人坦言,“一切都是利益惹的祸”。

街道

“不少开发商只移交了部分公共资产”

合肥蜀山区南七街道辖区有47个小区,其中业委会(已备案)的小区有16个,目前还有4个小区正在准备备案。

说起这些业委会的成立过程,街道物业办的相关负责人称,充满了艰辛,“对于小区成立业委会一事,不少开发商和物业的态度是不愿意参与或提供支持,不过也有开发商和物业比较支持。”

据了解,辖区万科金色名郡小区的业委会就是在开发商和物业的主动帮助下成立的,“从筹备到备案,前后1个月时间,算得上‘神速’了。”

说起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收益,该负责人表示,关于公共收益的移交、分配等问题,街道物业办并无“发言权”,一般是开发商、物业、业委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行协商。根据相关规定,小区有业委会,公共收益应进行移交,但实际上不少开发商只移交了部分公共资产。

令人欣喜的是,在老旧小区,业委会正发挥着“正能量”,辖区汽修小区没有物业,小区未开通天然气一直让居民们烦心不已,业委会成立后,当即牵头协调、处理此事,最终,小区顺利地开通天然气,“辖区北苑小区自从有了业委会,小区保洁、改造等日常工作也步入了正轨。”

在工作中,街道物业办也遭遇着一些“困惑”和难处,“比如业委会换届,目前并没有具体规定指导业委会如何进行换届。”而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面对开发商和物业“不配合”的态度,物业办也无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在成立过程中,往往演变成街道、社区‘代劳’,挨家挨户收集选票,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让开发商、物业积极地参与到业委会筹备、成立工作中。”

法律专家:避免公共收益被侵占,必须赋予业委会权力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如何界定,如何分配?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炜耀律师分析称,“业主首先需要明确公共设施的权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收入分配方面,《物权法》也有明确规定:小区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相关广告收入应全部归业主所有。但如果物业公司对小区广告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在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同意下,物业公司可获得维护保养广告而产生的利益。”姚律师认为,物业在小区广告方面的收益应该向业主公布,并写明每笔款项的用途,即便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养护的花费,也应该将明细账进行公布。

姚律师还表示,要想解决小区公共收益问题,就必须先成立业委会,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监督和管理。若想避免小区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必须赋予业委会权力,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果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可通过业委会出面要求物管公布小区公共收益,有盈余则需返还业主;如果小区未成立业委会,首先房管等部门应当切实、高效地履行职责。

另外,业主可通过多种途径对小区公共收益主张权利,既可以向辖区街道办和居委会投诉、向业主大会求助、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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