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龙死刑”,4月10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对柳龙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做出一审判决。
“不上诉”,今年25岁的柳龙当庭向法官表态。不过,柳龙的辩护人则表示,要回去与柳龙父母商量后再做决定。
被告人柳龙是受过高等教育的,1989年出生的他,出生于巢湖市,父母含辛茹苦将他养大,并送其上了大学。被害人袁琳,29岁,有一个6岁的儿子,与柳龙因参加一场婚礼结识。
2013年国庆假期第二天,柳龙来到巢湖市国际饭店参加同学李斌的婚礼。期间,他与李斌的同事袁琳结识。 饭后,柳龙与袁琳等人到巢湖市某KTV唱歌狂欢,一直到当日23时30分才结束。
因袁琳饮酒过多,柳龙和同行者小珊共同送其回租住处。安全送达并离开后,柳龙又独自返回袁琳住处,并对袁琳实施杀害,次日凌晨三点左右,柳龙离开。
案发:同学婚礼后的“血色狂欢夜”
柳龙为何重返袁琳住处,并残忍对其实施杀害?柳龙称,这都因一部手机而引起。
原来,柳龙与小珊将袁琳送回家时,他看到袁琳床头柜有一部酷派手机,就想据为己有。趁小珊与其离开袁琳家时,他将门边鞋柜上放着的钥匙包拿走。
在与小珊分开后没多久,他返回了袁琳家,用事先偷走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卧室准备偷手机。正当其用手拿手机时,袁琳惊醒。柳龙发现情况不妙,立即掐住袁琳脖子,致其晕倒。
之后,柳龙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发现袁琳还有心跳,柳龙从厨房取一把剪刀,在袁琳身上猛戳数下,致其死亡。
在逃离现场前,柳龙将袁琳钱包内的数十元现金及手机拿走。为毁灭罪证,柳龙将袁琳睡衣点燃,放在床上。
冲动:一部手机,引发夺命之灾
伪装:怕留指纹,脱下袜子当手套
去年10月4日,柳龙被警方拘传到案。在其前后六次的供述中,柳龙交代,作案时他多次伪装了自己。
他交代,重返袁琳家前,快走到小区门口,他想到小区门口可能有监控,就将自己的上衣脱下披在头上,怕留下指纹,将自己的袜子脱下来,套在手上。
此外,他又顺手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心想如果被袁琳发现就用砖头将其拍晕。进入小区,柳龙感到有点冷,就在一楼阳台上顺手拿了一件衣服披在身上。
作案结束后,柳龙怕被小区门口监控拍到,将那件从别人家拿来的衣服穿在身上,帽子套在头上,离开了小区。后其打车离开,经过一座桥时,把那件衣服扔了。
判决:四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龙入室盗窃,因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强奸妇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毁灭罪证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袁琳的亲属要求严惩柳龙,另诉请判令柳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万余元。柳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唯辩称其虽有强奸想法,但没有最终实行,不构成强奸罪。
4月10日,合肥市中院开庭宣判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柳龙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对在其同学婚宴上结识被害人实施入户抢劫、强奸等多项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柳龙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袁琳亲属经济损失3万余元(含已支付约2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