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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海外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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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群雄并起”到日本的集团化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海外玩法

陈丹 记者 邹传科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火热程度令人咋舌。余额宝、P2P、众筹……任何一种携带互联网基因的金融模式似乎都有着极具诱惑的商业前景。事实上,当国内互联网金融热潮来袭的时候,国外对这一领域已趋于平淡。目前国内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难在国外找到“本尊”。

美国: 互联网金融开端始于 上世纪90年代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生发展,是两大决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佣金自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放开;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并投入商业化应用。

1975年,美国开始佣金自由化,证券经纪业务竞争加剧,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大发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网络证券经纪服务竞争优势凸显,从而诞生了纯网络经纪商E-Trade,嘉信理财也由折扣经纪商转型为网络经纪商。自此,美国证券业拉开了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开端。此后,银行、保险、理财服务也逐步“互联网化”。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0年以后,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并获得大众的青睐。目前,“移动支付”成为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宠儿,美国发展相对滞后,但是2010年以后,竞争也日趋白热化。尽管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并没有像国内的BAT那样,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体系业务冲击都比较小。

日本:集团化模式促进金融巨头的产生

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是金融自由化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美国“群雄并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依循其惯有的集团化模式,重视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打造,发挥“利益共同体”的业务协同优势,这种模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产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团、乐天集团、Monex证券。

日本在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上领先于美国,这与其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日本是最早运营3G网络的国家,并定制手机终端和配套的内容平台分发、收费的业务链条,用户基数庞大,且黏性很高,对移动商务和移动支付的需求不断体现。此时日本金融管制政策相对宽松,网络运营商所主导移动支付发展顺理成章。

以运营商为主导的模式特点是用户的账号注册在运营商的支付平台上,直接与运营商接触,移动运营商需承担部分金融机构的责任和风险,这就需要运营商参与银行业务。2004年前日本主要利用IC卡实现小额支付功能,NTT DOCOMO与Edy合作推出“手机钱包”集成各类IC卡功能,很快得到推广。2004年日本政府放松了对银行信用卡业务限制,移动网络运营商开始与银行结盟,进军大额支付。2009年时,NTT DOCOMO的DCMX手机信用卡用户数量已经达到1000万人的惊人规模。

阅读延伸

当前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

第二种模式,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它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创富商城理财模式通过创富商城消费会员了解到创富通宝理财模式。

第三种模式,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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