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皖企赴海外“淘金”,银行保函纠纷案也随之增多。4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我省一家涉外企业,在哥斯达黎加承包工程时疑似遭到当地一家开发商“保函欺诈”。
皖企海外“淘金”疑遭“保函欺诈”
2010年1月,原告安徽某企业与中国安徽某中美洲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某中美洲公司),作为联合承包商与被告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文名称),下称“东方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圣何塞城签订了某项目施工合同。三方约定由承包商负责商住楼等项目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5月通过第三人中国某银行安徽省分行(简称中国某银行),向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开具了编号为341**的银行保函,同时由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简称哥国银行)转开编号为G051**的履约保函,数额为200.8万美元。
期间,双方发生分歧。2012年2月10日至2月21日,被告多次委托哥国银行向中国某银行发电文要求执行G05**号履约保函项下200.8万美元款项。
随后,哥国银行执行了该银行保函。
海外企业拖欠工程款 自己却提出索赔?
被告为何突然要求哥国银行履约保函?
原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由于被告迟迟不支付已审批的工程进度欠款,也不再收取工程进度表,并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也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已完工的相应报酬以及新近完成的合同任务金额。
发现这一情况,作为联合承包商安徽某中美洲公司立即提请仲裁调解,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在保函到期日的最后一天,中国某银行突然收到哥国银行发来的函件,称被告提出索赔,要求执行G05**号银行保函下的200.8万美元。
虽然,哥国某法院下达临时保护措施禁令,裁定哥国银行暂停履约保函,但被告无视法院裁定,先后多次委托哥国银行向中国某银行发电要求执行该保函项下的200.8万美元数额。
为此,原告提起保函欺诈诉讼,并向合肥市中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原告称,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索偿权,进行欺诈性索款,要求保函止付申请。
同时,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银行保函欺诈行为成立,判令哥国银行不得向被告支付银行保函项下的200万余美元等诉求。
记者了解到,该案为今年首例涉外开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涉外企业在遇到此类银行保函纠纷时,应注意保障自身权利。因为银行没有审查义务,只要保函真实有效便可以执行。所以,法官提醒涉外企业,当在海外“淘金”遇到银行保函纠纷,要迅速提起诉讼,申请保函终止支付令。
延伸阅读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