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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可以不做 有些单本可不买
土地确权 让土地变成“活资产”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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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可以不做 有些单本可不买

 

生活中常有一些事让我们心生后悔,这些事本可以不发生,只因一时冲动或糊涂,从而铸成大错。以下几件事或许能给我们提醒,做任何一件事前多问几个为什么。

群殴同学致其骨折

9少年为哥们义气“买单”1.8万元

星报讯(汪再荣 芮习凤 记者 张发平) 因为好友与另一名同学发生纠纷吃了“亏”,8名同学为了哥们义气,与好友一起殴打对方并致其骨折,最终为自己的哥们义气付出了代价。日前,当涂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裁判,依法责令小林等9被告赔偿受害人小凡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1.8万余元。

小林和小凡从小在一起读书,去年11月的一天,两个关系甚为密切的伙伴为琐事一争高下,从口角发展到动起手来,小凡顺手给了小林一记耳光。吃了亏的小林咽不下这口气,次日便邀来其他8个小伙伴教训小凡。小凡见势不妙撒腿就跑,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被追赶上的9人拳打脚踢。经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肘部留下疤痕。十个家庭因此开始相互指责,不想承担赔偿责任,当地政府和公安机会多次协调无果,小凡父亲一纸诉状,将小林等九家告上法庭,诉请支持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2000余元。

当涂县法院考虑涉案家庭较多,矛盾复杂,便邀请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共同化解矛盾,制定通过“背对背”调解的工作方案。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家庭被法官工作精神所感动,法官遂结合责任大小作出上述判决,使这一起有可能民转刑案件画上了句号。

破摩托车挂汽车号牌

“聪明”司机“捡”来4500元大罚单

星报讯(张飞 巩彬 记者 杨文艺 ) 男子捡来一个机动车号牌,对该号牌进行细致“加工”后,便将捡来的车牌挂在一辆原本破烂不堪的两轮摩托车上,摩托车上挂汽车号牌?执勤民警真是第一次见到,直到民警拦下检查,这位“奇葩”司机还以为民警在开玩笑,当看到罚款4500元重磅罚单时,这位无证的“聪明哥”才知真的“中招”了,叫苦不迭。

4月2日上午9时许,太和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副中队长李小虎在镜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执勤巡逻,一辆破烂不堪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人民路由南往北驶来,摩托车上悬挂一个一半的“15139”机动车号牌,李小虎迅速将其拦下,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磨磨蹭蹭,以为民警在“开玩笑”,坦言说:“不知道骑摩托车还要驾驶证”,“摩托车上的机动车号牌是捡来的”。民警当场指出了摩托车悬挂机动车号牌是严重的交通违法,随后,民警将摩托车暂扣,并将其带回中队进行调查。

原来该男子名叫高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苏屯乡人,这辆破烂不堪的两轮摩托车是花了200元从收购站买来的,前段时间他出门时捡到一个机动车号牌,禁不住喜上眉梢,心想:自己的摩托车正好没有号牌,这不是天上掉“馅饼”吗?于是将捡到的机动车号牌“加工”后挂在自己的摩托车前方,理直气壮地上路了,哪知被民警逮个正着。

6龄童校园内被咬伤

烈性犬主人和学校赔偿20500元

星报讯( 胡其志 周和义 记者 王汝华) 一只属国家禁养的烈性犬在小学校园咬伤6岁儿童,造成6岁儿童十级伤残,日前,该起案件在枞阳县法院审理完结。

2013年6月,6岁的杨某在枞阳某小课间休息时遭到一只闯进校园的大狗撕咬,致杨某颌面部多发性撕裂伤,经诊断,杨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及时出警将大狗击毙,司法局、村委会也多次组织调解,但因为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和解。2014年1月底,杨某将狗主人陶某、其就读的枞阳某小学告上枞阳县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咬伤人的大狗,叫中华田园犬,属于国家禁养的烈性犬。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中,杨某属于无行为能力的学生,其在学校期间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据此,狗主人陶某、杨某所在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庭前、庭审中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4月5日下午,二被告将20500元赔偿款交到法院,法官当即电话通知原告前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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