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怀宁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据起诉书指控:2009年5月,家住枞阳县的被告人胡某来到怀宁县高河镇与人合伙开办了某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胡某以可获高额回报、签“劳动合同”、投资入股等方式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至2012年6月,胡某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3241.4万元。同时查明:为设立公司,被告人胡某向其好友周某借款500万元用于公司成立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成功后,胡某于2012年9月将该公司账户5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抽逃。
检方认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76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胡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59条之规定。怀宁县法院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