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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被代言”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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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3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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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被代言”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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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玲:1992年,她将涉嫌非法使用她照片的汕头某美容用品厂、上海某百货商店和上海某商厦等告上法庭,最终获得10万元赔偿。

黄磊:2008年,他的一张宣传照被某医院擅自用于宣传治疗男性病的医疗广告,并在6间公厕内张贴。黄磊最终获得5万元的赔偿。

林志玲:2009年“成为”东莞某妇科诊疗中心的堕胎代言人,她表示会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黎姿:2009年,黎姿的照片出现在合肥一家医院的广告上,她最终获得13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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