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王涛) 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读在籍学生人数和当年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学杂费减免。各地学杂费减免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直接打卡发放给学生或补助到校后等额核减学费等方式进行,要确保这笔资金最终补助到学生。
根据该通知内容,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比照接受政府委托学校的学生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各地不得以未接受政府委托为由,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排除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范围之外。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已包含在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资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总额中,其中省以上承担部分,已足额下达。市、县(区)应承担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按照现行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资金分担办法予以保障。
免费教科书由省里统一实行政府采购,提供种类和方式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致。各地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也要按照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一样的补助标准补助生活费。今后若遇政策调整,再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