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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规避风险” 不如“演绎真实”
对“代跑门”不能见怪不怪
“谣言致恐慌” 折射公共安全焦虑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3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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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规避风险” 不如“演绎真实”

 

□张西流

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新修订的《消法》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明星代言,与其被动“规避风险”,不如主动“演绎真实”。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弄假成真”是演戏的最高境界,但广告宣传可得实实在在,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消法》,加大对“微代言”的督查力度,遏制明星“规避风险”的利益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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