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三方支付 “限制”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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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三方支付 “限制”不是正解

 

有媒体称,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央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对于转账、消费做出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3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对互联网金融加强规范与监管成为代表和委员热议的话题。在热议的诸多意见中,互联网金融在打破银行业垄断,通过竞争让利于民,得到大多数人的肯定。并且有关加强规范与监管的建议,基本上也都着重于金融风险的防控。如,全国政协委员、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在提案中建议,应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参照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可以说,让互联网金融顺应发展并不缺少共识。

此番,央行出台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管理的相关意见草案,“限制”成了关键词,限制支付的额度,本质是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沉淀,大幅度减少规模,割断金融的根;同时,第三方支付转账和金融业务也被叫停。这些限制不仅制造了第三方支付公平竞争的壁垒,也割掉了消费者建立在第三方支付上的共同利益,并会对电子商务产生负面影响。毫无疑问,这并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要义,也不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正解。

当然,这些限制还只是意见草案,并不是已经形成的规则,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所显示出的立场,足以让第三方支付尴尬。事实上,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真正缺少的是市场地位,而导致话语权暗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互联网金融,就是明确表态要促进其健康发展,这提醒银行业界要用更加积极和主动的观点去看待互联网金融。对于第三方支付,应当首先赋予其与银行业平等的地位,然后立足于推动其与银行业平等竞争与合作,据此建立市场规则、利益调节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银行、电商与消费者的“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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