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李云楼 记者 胡昊) 村民组长作为村民代表,领来征地补偿款后,将其中几万元挪用于自己做生意,后东窗事发,日前,来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案,周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6年前后,来安县雷官镇政府在雷官村王庄组征用土地,建设雷官中学和自来水厂。2008年,时任王庄组村民组长的周某,与村民戚某等被村民选为村民代表,一同与雷官镇政府协商征地补偿事宜。2011年9月,雷官镇政府与王庄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王庄组12万元,分配方案由村民组自行制定。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将该款打入周某名下银行账户,王庄村民组出具了收条。经计算扣除其他费用后,每位村民应分得680元。周某领款后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给村民,剩余29520元被其用于经营,一直没有补发给村民,直到2013年3月,其才将剩余29520元发放给村民。归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