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电梯电费收费不再“一刀切”
物业收费需公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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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电梯电费收费不再“一刀切”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电梯等高能耗设备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据实分摊……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凡是对该办法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3月12日前,以传真方式报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人:许淼,传真电话:0551-62670342)。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fdcjgc@126.com。

新的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约定时间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期限;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过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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