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伊始,过去了近半年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再起波澜。2月7日,该案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案发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状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就是认定光大乌龙指事件为内幕交易,同时就此作出处罚决定,杨剑波等四人分别被处罚金6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因此,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是要为乌龙指事件翻案。
基于光大乌龙指事件的恶劣影响,以及在该事件中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实确凿,因此,杨剑波要“翻案”将是徒劳的。更何况就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事,光大证券已回应称,对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所作的行政处罚,公司无异议。光大证券同时表示,杨剑波已从公司离职,其个人言论不代表公司意图。所以,杨剑波状告证监会,难有胜诉可言。
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仍然有积极意义,而且其积极意义远远超出了该案件本身的胜败,甚至超出了该案件之外。那就是对监管者的责任追究问题,由谁来对监管者行使监管之责。
杨剑波在状告证监会的同时,也把光大乌龙指事件的真相告诉了世人。如果杨剑波所言属实,或者说有关媒体的报道属实,那么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在当天下午光大证券所进行的内幕交易中,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上海证监局、中金所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根据报道,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之后,下午的交易进行之前的这段时间里,上交所与证监局的有关人士相继赶到光大证券了解情况,杨剑波也告诉来人,下午将进行对冲交易。也就是说,对于下午光大证券将要进行的交易,上交所与证监局都是知情的。而中金所方面更是“热线指导”了光大证券的操作。正是基于这般实情,所以杨剑波不认为光大证券当天下午的交易是内幕交易。
其实,即便这一“真相”属实,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仍然还是正确的。只不过,该内幕交易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显得更加复杂。这也印证了之前一些业内人士的推测,即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得到了有关管理部门的默认、纵容与支持。就“真相”来说,上交所与证监局并没有及时阻止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这至少是一种渎职;而中金所更是指导了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操作,有构成共犯的嫌疑。但在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中,这三方都成了漏网之鱼,这就难怪杨剑波要状告证监会了。
不过,如何追究上交所、证监局、中金所这三方的责任,这个问题同样令证监会很棘手。毕竟如何监管监管者,如何追究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一直都是中国股市的一个空白地带。而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又让人们来直面这个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件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如果能因此而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这将是杨剑波以及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对于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