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须同工同酬
2014年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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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月起实施
被派遣劳动者须同工同酬

记者 祝亮
 

春节结束后,迎来一年一度的求职高峰,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采用。不过,近年来,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广受诟病。

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得知,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密切相关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并将于下个月开始正式实施。

【待遇】 福利待遇要求同工同酬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按照规定内容,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比例】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用工总量的10%

按照规定内容,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据了解,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而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总和。

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只能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保障】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规定内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针对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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