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开门炮” 照样“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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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开门炮” 照样“开门红”

□郭元鹏
 

大年初八是很多商家、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往年,总有不少人为图吉利,喜欢在开门营业前放“开门炮”,寓意一年的生意红红火火。今年,商家们可要注意了,乱放“开门炮”要被罚款的!记者从合肥警方获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开门炮”是个陋习,不仅仅污染了空气,还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有统计数据表明,在每年节后第一天发生的火灾是平时的10多倍,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平时的8倍多。

为了安全,为了空气,为了节约,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开门炮”的习俗。

对于街头的商家而言,他们期待用这种形式来寓意对新的一年生意的美好期待。但是,燃放“开门炮”却不是唯一的选择,完全可以用悬挂灯笼、彩旗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愿望,也可以燃放电子烟花,电子烟花在网上有很多销售店。而实际上,正是因为燃放“开门炮”,才使得很多消费者害怕不安全躲得远远的,过门而不入,给生意带来了损失。

对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来说,更应该起到一个模范带头作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改善空气质量,我们在呼吁市民减少燃放的同时,自己要做到更好。上班第一天不燃放“开门炮”就是最好的带头和示范。

当然,杜绝“开门炮”还需要职能部门多多作为。但是,仅仅靠着公安一家的努力还显得有点单薄。毕竟,在制度规定上还没有白纸黑字那样强硬。这需要我们将禁燃“开门炮”从法律的高度和层面加以约束。可以将禁止燃放“开门炮”写进有关法律之中,这样有关部门的查处才会具有尚方宝剑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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