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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爆炸案两被告被判死刑
赔偿28人经济损失98万,卖炸药者获刑8年
三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
 

据新华社电 2012年5月10日,发生在云南巧家县的爆炸案致赵登用等4人死亡、16人受伤。29日上午,昭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邓德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宋朝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和志有期徒刑八年。由邓德勇、宋朝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敏等28人经济损失9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因被告人邓德勇的住房未办理建房证,不符合当地政府划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迁部门要求划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满足后,遂产生用爆炸的方式报复拆迁工作人员的念头。2012年5月8日,邓德勇将自己的想法告诉被告人宋朝玉,宋朝玉表示赞同后二人共谋对位于巧家县花桥社区的拆迁指挥部实施爆炸,后邓德勇自制了爆炸装置。2012年5月10日上午8时时许,宋朝玉根据与邓德勇的共谋,到巧家县城劳务市场以“干活”为由找到临时工赵登用,带领赵登用与邓德勇汇合。随后,邓德勇将装有爆炸装置的背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交给赵登用,谎称让赵登用将背包放于花桥社区一楼办公室后便带赵去干活。

当日9时许,赵登用携背包进入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厅内,邓德勇在明知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正在为群众办理拆迁安置手续的情况下,遥控引爆爆炸装置,造成了赵登用、冉祎、唐天荣当场被炸身亡,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胡宗玉经抢救无效死亡,致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明、张迎波及办理拆迁安置手续的群众宋正英等12人轻伤以及宋朝文等4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陈和志应被告人宋朝玉的要求,将35枚火雷管和6枚电雷管卖给宋朝玉。

昨日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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