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南京纪委官方微博“钟山清风”发布微博称,在1月25日召开的全市城建城管环保工作动员大会上,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俞立新没有请假,而让人代开会并迟到,被市长缪瑞林怒责,后当地决定给予俞立新免职、通报批评的处理。(1月27日《扬子晚报》)
对于开会不守纪律的干部,市长怒责并严惩,固然让人叫好。但如果上升到免职的高度,又让人生疑。这到底是制度规定的结果,还是市长怒责的回应?面对质疑,南京溧水区纪委给出的回应是:俞立新的行为违反了该区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双十规定》,依据《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溧水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决定给予其免职、通报批评的处理。
作为外人,我能搜到的是《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但通篇看完,并没有“开会迟到免职”的规定;而《溧水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虽然没有查到原文,但作为南京市所辖一个区的规定,既然其上位法里都没有“开会迟到免职”的明文规定,想必也不会有;而溧水区加强作风建设的《双十规定》更是没有查到,具体内容不得而知。
依法行政,不仅是对普通老百姓而言,也是对于政府内部人员的。不管是对内对外,只要不把法律制度放在眼里,依规行事,那么结果都是可怕的。副局长找人开会、开会迟到,固然不好;市长现场怒责也固然叫人痛快;但这一切都应该恪守在法律制度的轨道里,如果偏离了轨道,那么就走向了反面。所以,“开会迟到免职”的规定到底有没有,有的话,就详细点;没有的话,不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