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输油管道爆炸案:48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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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输油管道爆炸案:48人被处分
中石化董事长、青岛市长受纪律处分,15人被移送司法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及时成立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规规定,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靳春义,青岛市黄岛区委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汪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李宝三、石化区分局局长任献文等1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8人。其中,给予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给予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委常委、总经理钱建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副省级)行政警告处分,市委常委、副市长牛俊宪行政记大过处分,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张大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孙恒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发区安监局局长薛凌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马启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工委书记薛仁龙(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杨希珍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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