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周五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履行情况,2012年底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理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对此,证监会本周五专门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该指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规范。一是明确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包括履约期限等。二是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严厉的监管措施。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了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间等,并明确了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的视同不履行承诺。对于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