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小莉(化名)是某高校女大学生,2012年8月16日,她骑自行车经过安徽大剧院附近时,被刘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上了,导致她受了点皮外伤,并掉了两颗门牙。事后,小莉在某医院换了两颗烤瓷牙(2200元/颗),花费了5600多元医药费。为此,她向肇事者刘某提出索赔要求。可刘某却认为,小莉没有经过医院鉴定或证明确认必须进行换牙治疗,且换牙治疗也没有告知并经过他同意,而换牙费用也太贵,因此拒绝赔偿。
昨日,记者获悉,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莉换牙的费用过高,应调整至1600元/颗,最终判决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