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公办幼儿园教师不得在民办幼儿园兼职或者取得报酬,“受过拘留的”不能从事幼教,这些规定将被改变……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公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教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民办幼儿园兼职或者取得报酬。”这是草案修改前的一条规定。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业余时间在民办幼儿园提供指导,有利于资源共享,规定不得在民办幼儿园兼职,对民办幼儿园有歧视之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将该款和相应法律责任删去。
此外,草案修改后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吸毒食品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