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名通报” 应成为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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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通报” 应成为惯例

□前 溪
 

中央纪委日前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包括黑龙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孙国庆等在内的多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比中央纪委之前三次通报更进一步的是,此次通报不仅人数更多,而且对违规违纪干部直接“点名”。(12月18日《春城晚报 》)

不点名,只说“某某”的曝光,公众恐怕早就厌烦了,也提不起任何兴趣。因为想要知道“某某”究竟是谁,需要大费周章、四处打听,有时候也未必清楚结果,现在“某某”没有了,是用真实姓名来“真刀真枪”地曝光。这值得肯定,但愿能够形成制度,成为惯例,让“某某”式曝光法彻底消失。

“点名通报”的最大好处就是震慑力强。做了坏事,不仅会让亲属同事知道,社会公众更是一清二楚,而且通过媒体曝光之后,警示的范围更广,效果自然也更为深刻。被“通报者”如能够意识到这一点,会觉得违法违纪成本太高,从而会变得更加谨慎。说不定,这“点名通报”能减少许多违法违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恰恰是一件好事。

用“某某”式的曝光法,一方面是不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因为将批评对象虚化,让公众找不着方向,只能如同雾里看花;另一方面不能起到“通报”的批评效果,会让那些被批评者心存侥幸,觉得“通报”也不过如此。说到底,“某某”式曝光,就是一种“护短”,是“官官相护”的结果。

迈出“点名通报”这一步很不容易,特别是对一些职位高的官员,这有一定的压力。一些地方在“通报”时,既要消解掉“通报”的压力,又不能不“通报”,于是“某某”式的“通报”就产生了。这么做,似乎是皆大欢喜,但对于公众来说,却是一点都不过瘾,反而觉得这是在糊弄,公信力也就在此时逐渐殆尽了。这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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