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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担保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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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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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担保人还债

程磊 姚燕鸣 记者 马冰璐
 

案例:3年前,肥西的顾某和赵某向某银行借了300万元,并由某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3年。

今年借款期限到了以后,顾某和赵某却一直没有还款,该银行只得多次催讨,但两人却干脆“玩失踪”。无奈之下,该银行只得将他们和担保人某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顾某、赵某没有到庭,某担保公司表示,钱不是他们花的,公司只是担保人,因此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并让该银行向顾某、赵某讨债。

最终,肥西县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某担保公司将所担保的300万元欠款还上,该担保公司再继续向顾某、赵某追偿。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某担保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某银行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还款,该银行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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