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2月6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发布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两项信息披露指引:IPO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以及IPO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
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IPO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IPO公司审计截止日至招股书签署期间,时间超过四个月的,要补充提供期间季度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信息。此类财务信息不须审计,但须经会计师审阅,同时还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进行风险提示。该指引还要求,若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会计报告期期末,业绩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要做出特别提示。
根据IPO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拟IPO企业须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内容,深入、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披露。同时,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该指引还借鉴IPO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引导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切实保证披露质量。
发言人还对新股发行体制后续安排进行介绍,他表示,除已经发布的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老股转让办法外,后续还有一些规则将要陆续推出,包括证券承销管理办法、IPO预披露规则,以及有关信息披露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