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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对灰霾天气 已刻不容缓

□余力伟
 

近几日,合肥一再“淹没”在雾霾中。随着污染的不断加剧,日前合肥10个监测点全部达到严重污染,创下了合肥PM2.5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省气象台于12月5日5时25分发布大雾黄色预警,淮北到江淮之间中部部分地区出现大雾。近30个市县也发出了霾黄色预警信号。据悉,雾霾天气还将持续。(本报近期报道)

与生活中常见的公共事件不同,雾霾天气的持续肆虐并非一朝一夕的病态发展所能造成的,而是由环境污染、尾气排放、扬尘天气等多种原因叠加而成。从广义上讲,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民众都不仅是毒雾锁城、灰霾严重的受害者,也往往是空气质量污染的制造者。

另一方面,灰霾天气覆盖范围广,并随空气流动而飘移,既不是一城一省的原因能够单独酿成的,也不是少数城市或地区紧急应对和治理所能立竿见影而奏效的。因此,有必要聚集多方力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通过立法途径明确政府管理职责,调整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结构和产业政策,明晰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源头上消除灰霾天气的产生。

与此同时,灰霾入法有助于政府建立科学有序应对、逐步减少毒雾危害的社会公共系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尚无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从政府、企业到民众都难以有效界定自身应当履行的应对职责和权益保护之策,缺乏有效应对的一整套制度设计。面对严重的灰霾天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责任缺失,处置不力,行政不作为、少作为,甚至出现应急预案成纸上谈兵的怪象,恰恰从另一维度暴露了入法应对灰霾天气前法律强制力的尴尬所在。

立法应对灰霾天气已刻不容缓。从公众的角度看,指望空气污染严重的局面在短期内得到改观肯定不切实际,但政府有必要推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确立有效应对和治理的制度和标准。大到如何调整产业政策,控制燃煤污染,小到严重灰霾时期学生是否放假,户外工作者如何获得劳动保护,都应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有效应对灰霾天气,切实保护民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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