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肥西的李某夫妇婚后接连生了两个女儿,在小女儿3岁时,他们终于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儿子。由于家中经济拮据,他们决定将小女儿送给王某夫妇抚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
如今10年时间过去了,李某家的经济状况好转,加上心中一直思念着被收养的女儿,他们决定“要”回她,并与她的养父母取得联系。
得知他们的想法后,王某夫妇表示同意,但提出,李某夫妇应当赔偿他们这些年来花去的费用,包括生活费、学杂费等。对此,李某夫妇感觉“不合理”,并拒绝给予补偿。
为此事,双方不仅发生争执,还闹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肥西县法院获悉,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夫妇给予王某夫妇8万元经济补偿。
法官点评: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夫妇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都抚养了李某夫妇的小女儿,如今,李家的经济条件好转,想要回小孩,并解除收养关系,对于王某夫妇来说,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感情上,这都是一个损失。
如果李家要回女儿却不给王家任何补偿,这对王家不公平,且按法律规定,李家也应给予王家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王某夫妇可以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