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马甲”待原交警队竟20年
2013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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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马甲”待原交警队竟20年
已更名换证,在职不在岗,正常领工资
记者 刘海泉
1995年,蒙城县检察院发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藉着“清网行动”的春风, 2013年6月23日,金凯在北京被抓捕归案。蒙城警方在侦查中蓦然发现,其实,金凯20年来一直在凤台县交警队上班,并且改了名、换了证。杀人者被批捕,为何可以一直当警察?被网上追逃,是谁给他换发的二代证?在死者家属的质疑声中,围绕案件定性的争议,20年来,从未停息。

赴京抓捕 当事人深感意外

时光荏苒,6年后的2001年,公安部“百城联网工程”全面铺开,蒙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理了金凯的逮捕手续,并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11年,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各地积案纷纷告破,“金凯案”被重提日程。

“局领导、其他办案单位一起去凤台县公安局,让金凯所在单位协调,但是一直没有投案。省厅、市局组成的工作组,也参与行动,光刑警大队大队长就去了好几次。但金凯仍然不投案。”蒙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队长李涛告诉记者,2012年,“清网行动”结束后,金凯的追逃任务,就分到了大案中队。

“侦查期间,我们发现‘金凯’这个名字在很多地方都没有记录,但一个名为‘金少林’的身份证,虽然与金凯的身份证相比较,年龄、身份证号,住址都不一致,但照片变化不大,经辨认,发现‘金少林’就是‘金凯’。”李涛连称没想到,多年来追逃的嫌犯,竟然一直在凤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着班,而且工资一直按月正常发放,“一个月有三四千。”

“然后,我们按人口信息调查,发现金凯儿子金某某,在北京市交管局上班。金凯虽然没退休,但是一直没去上班,有了小孙子后,经常在北京带小孩。6月上旬,专案组赶赴北京,前后待了十多天,摸清了金凯可能藏身的住处。6月23日19时许,天气还很热,在北京丰台区青塔西路的一间房子里,金凯穿着大裤头,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我们上去表明了身份后,金凯虽然很意外,但并没有抗拒或逃跑,遂被抓捕归案。”李涛告诉记者,金凯目前正关押在蒙城县看守所,案件已侦查结束。

改名换证 未离交警队

对于金凯的改名换证,牛保侠及其家属,更是感到不可思议。“一个杀人犯在20年前就被通缉、追逃,怎么可以一直在公安局当警察?金凯在通缉期间,怎么可以给其更改名字、年龄、身份证号码,以逃避法律制裁?是谁在包庇杀人犯?”

2001年人口身份证系统全国联网,2007年开始,全国二代证开始正常换发。

公开资料显示,公民16周岁以后,如果申请更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以当时的技术条件,办证机关发现金凯的真实身份,其实一点也不难。”牛保侠及其家属强烈要求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

据悉,“金凯案”侦查结束后,蒙城警方将案情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很快,引起了省政法委、省高检等相关部门的注意,并派人来蒙城、凤台进行了专题调研。

看法不同 两地警方有分歧

11月8日下午,为了了解此案更多的内容,记者来到了凤台县交警大队。

刘彪,凤台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郭长远,淮南市交警支队政治处主任,当天正因公到凤台交警队,于是,一同聊起了金凯案。

“都是老交警,金凯也快退休了吧,他的事情,我们都知道一些。”郭主任开门见山。

“局领导、交警大队领导都换了五六任了,我知道的,也都是后来听说的。”刘队长坦言,金凯的确是交警大队民警,但一直是在职不在岗,“听说是腿部有毛病,经常去北京治疗。”

“他自1995年,以故意杀人罪被批捕,县局应该是知情的,但什么时候被上网追逃的,我也不太清楚。最近一次,就是‘清网行动’中,蒙城县公安局来人,我们也予以配合,也作了金凯家属的思想工作,但效果不好。”刘队长在谈话中表示,虽然凤台警方与蒙城警方日常协作比较多,但是就金凯案件,双方始终有不同意见。

“主要是看法不同,你撞人逃逸了,我是职务行为,而且开枪打伤对方后,也实施了救助行为,并在伤者死亡后,积极给予了赔偿。”刘队长告诉记者,他们也向上级党委政府进行了反映,针对金凯“是不是故意杀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如果肇事逃逸,对方反抗,属于正当防卫。但情况是释放后被嘉奖,又被追逃,说明对定性一直有争议。”郭主任认为,这起案件的反复与纠葛,更是因为“那时候法律不太健全,办案程序也没有现在规范”所致。

当记者提及金凯早已改名为“金少林”时,刘队长和郭主任都表示并不知情。“怎么改的名我不太清楚,可能是他个人的行为,具体派出所应该知道。”

“既然现在已经走司法程序了,我们就等判决。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他有罪,他肯定会免职,停发工资。”刘队长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审查起诉 等待司法判决

争议归争议,纳入司法程序后,案件一直在稳步推进。

今年7月15日,案件侦查完毕后,已被移送亳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称:犯罪嫌疑人金凯在抓捕交通肇事嫌疑人康子群时,在康子群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却连开数枪将康打伤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8月底,牛保侠向亳州中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称:在抓捕前,金凯没有任何悔罪表现,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具有任何从轻处罚的情节。金凯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金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865990元。

同时,金凯作为被告方,也递交了律师意见书,认为其当年执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

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20年的生死逃亡,是是非非,何时尘埃落定?由法律对此案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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