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某村原四名村干,采取虚报套取、私分、冲抵违规款等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同时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资金。11月26日上午,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四被告人共同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汪某、吴某、马某、周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不等,并对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间,在某村担任村支书的汪某、村主任吴某、村委委员马某、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收土地,经手发放征地款、管理使用项目公共资金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套取、私分、冲抵违规款等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共计95900元。事后,为应付纪检部门检查,四人伪造“会议纪要”来掩盖事实。
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汪某通过被告人周某从其保管的套取征地款的存折中,两次支取十万元用于偿还赌债。
此外,四被告人还商议成立公司,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将村集体资金借给该公司,用于公司的工程资金周转、付工程款等经营活动,共计14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