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废止在我国已经延续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之后,该制度将被正式废止。
然而,作为原先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能惩治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那些轻微违法的惯犯、累犯,若仅对其施行治安拘留处罚,显然太轻,根本达不到教育目的;而由于构不成犯罪,又不能将其判刑入狱,无奈之下,只能再次放诸社会,从而造成脱管,形成事实上的法治盲区。
对轻微违法而未犯罪人员的教育,应在封闭隔离的环境里进行,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予以支撑。此次废止劳教制度留下的法治盲区,使得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又成为可能。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可谓大快人心;尽快弥补劳教制度废止后留下的法治盲区,民众同样充满期待。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织严依法治理工作网络,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步入法治建设的良性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