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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公积金 离婚后遭遇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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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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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公积金 离婚后遭遇执行难

程磊 记者 马冰璐
 

案例: 肥西男子老刘和前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他的6万多元公积金双方各自一半。但事后,他却没把一半公积金给前妻。为此,前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老刘和前妻约定分割住房公积金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其特殊性,现阶段不能提取,也不能变相地执行他的其他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并未约定公积金的支付时间,应视为支取公积金的时间是在规定的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出现,老刘提取后支付。

目前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未具备,老刘不能提取公积金,所以他现在没有向前妻支付公积金的义务。考虑到他还有两年就要退休,届时便能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因此,法院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待到两年后再继续执行。

法官点评: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形式,国家对其缴纳、使用和支取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它的使用必须是住房消费,也就是说在未被因住房消费而支取前,是不存在处分权和可转让权。

本案中,老刘自愿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偿前妻,但因其未能取得住房公积金的支配权,且调解书未对支付日期予以约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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