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克星“人身保护令” 为何申请者寥寥?
2013年1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三年来,合肥市法院仅发出4张“人身保护令”
家暴克星“人身保护令” 为何申请者寥寥?

程磊 王鹏 记者 马冰璐
 

全国妇联最新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为了保护家暴受害者,2010年9月起,我省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目前在合肥,“人身保护令”的咨询者众,但申办者少,庐阳区法院自从2010年12月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后,至今近三年时间过去了,再未发出一张保护令。

案例

目前,合肥各大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受害者除了女性外,也有男性,施暴的方式既有殴打等暴力行为,还有冷淡、轻视、漠不关心等“冷暴力”行为。

打了50年老婆,老翁锒铛入狱

年过七旬的肥西老翁余某和老伴共同生活了50年,“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他对老伴不仅毫不尊重,还常常施以暴力。由于“疑心病”比较重,他一直怀疑老伴有“外遇”,并经常毒打老伴。

两年多前的一天,余某再一次因琐事动起了手,持铁锹追打老伴,并致其骨折、皮肤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这一次,他的家暴行为并未像往常一样被掩盖,而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余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遭“河东狮”暴打,男子伤痕累累

合肥的胡先生与妻子通过网络结识,并在半年后“闪婚”。

新婚不久,因为言语不和,妻子便露出暴力本性,在家里一番摔、砸,因为爱情,他选择了忍让。

可渐渐地,妻子暴戾的脾气丝毫没有改变,反而愈演愈烈,只要有一点点不顺心,便会摔东西、打人,而他也沦为家暴受害者。为了摆脱这样的生活,他提起了离婚诉讼,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些自己受伤的照片,照片显示,他全身上下遍布抓痕、咬痕,可谓伤痕累累。

20年夫妻情,“冷暴力”寒了她的心

20年前,刘女士经人介绍,与周先生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可是婚后她发现,丈夫对她总是很冷淡。

她曾多次就此事与丈夫沟通,但收效甚微,在努力和尝试中,这段婚姻“平安无事”地走过了20年,孩子也考上了大学。但20年过去了,丈夫对她仍然冷淡。

无奈之下,刘女士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并起诉至法院。在她看来,20年的“冷暴力”让她彻底寒了心,希望尽快得到“解脱”。

尴尬

首发“人身保护令”后三年未“开单”

为了保护家暴受害者,2010年9月起,我省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为俗称的“人身保护令”)。2010年12月,作为“人身保护令”试点的基层法院,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出了合肥市首张“人身保护令”。

当年11月,合肥市民王梅(化名)因难以忍受丈夫多年以来对自己和子女的家暴行为,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期间,因担心丈夫刘伟继续对她和家人进行威胁,遂向庐阳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年12月9日,该院向刘伟发出了合肥市首张“人身保护令”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规定,禁止他殴打、威胁王梅及其子女亲友,禁止他骚扰、跟踪王梅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子女亲友。

“人身保护令”对刘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最终,在离婚案开庭前夕,在承办法官刘晓莉的调解下,王梅和刘伟和好。据了解,如今刘伟已不再对妻子实施家暴,两人生活平静幸福。

让人意外的是,此后的近三年时间里,该院再未发出“人身保护令”。如今已是该院反家暴合议庭法官的刘晓莉说,虽然前来咨询“人身保护令”相关事宜的人很多,但真正来申办的却几乎没有。

据合肥市中院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9月试点“人身保护令”以来,全市法院仅发出4张“人身保护令”。

思考

三大因素导致申办者少

刘晓莉法官认为,“人身保护令”申请者少主要是三大因素导致,“不少当事人观念保守,认为家暴行为是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家丑外扬’;此外,虽然时代进步了,但不少人还是存在‘不愿打官司’的传统心理,他们怕麻烦,担心把事情闹大。”

除此之外,刘法官说,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取证难,“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如果不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一般不会被外人所知,而受害者也很难会想起保留、收集证据。”

“很多人认为取证很复杂、麻烦,但其实,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人能提供医院的验伤证明(病历)、家人或邻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即可。”刘法官建议,受害者平日一定要注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

相关链接

“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由受害者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身保护令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者;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保护令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身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法院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保护令包括的主要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