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母亲状告他人欠下钱款,其子据理相争证明被告已经偿还。10月3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这位母亲的诉讼请求。
原告瞿某向法院诉称,2012年3月25日,刘某因建房需要向其借款2万元,并用自建房作为抵押担保。但刘某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借款后因瞿某之子刘冬冬上大学需要用钱,在获得瞿某夫妻同意后,刘某于2011年12月1日将2万元汇到刘冬冬的银行卡里,借款已经偿还完毕。瞿某提供的欠条是瞿某带人胁迫刘某签的字。
原告的儿子刘冬冬在庭审中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刘某已经将2万元借款汇至其银行卡内;涉案欠条是其母亲瞿某在刘某儿子婚礼上滋事,刘某被迫才签的字。
法院最终依法驳回瞿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