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股市从单边上升市转为波段市
保护中小投资者 重在措施给力
3上一篇 2013年10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保护中小投资者 重在措施给力

曹中铭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应该说无论是高层还是监管部门都是非常关注的。但客观地说,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仍然表现得差强人意。

之所以如此,正如证监会主席肖钢所言“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我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中又突出表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制度建设的不给力。美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1933年颁布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证券法》,到1970年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再到2002年因安然、世通公司丑闻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相关法律、修正案、法案等前前后后达九部之多,并且均将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立法的根本,而国内在专门立法保护投资者方面至今仍是一片空白。

其二,严格执行上不给力。此前监管部门对市场上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周期较长,处罚常常滞后,无法实现对违规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打击,对市场的震慑效果也被打折。此外,某些违规案件立案后不时遭遇“没有下文”的尴尬。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1月~2008年12月间累计四年以上的未决立案调查共有27起,涉及25家上市公司,相关上市公司并未就案件调查进展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因此,要切实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A股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上周五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万福生科等案件的处罚情况,虽然万福生科及平安证券等当事人受到了“顶格”处罚,但对于造假性质极为恶劣的万福生科公司仍然能“苟活”于市场中,而不是让其直接退市,市场无疑是存在非议的。但是,囿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显然“鞭长莫及”。事实上,因为制度建设上存在漏洞或缺陷,导致违规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而投资者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的例子不胜枚举,而要解决这一弊病,完善制度建设才是关键。

其次,没有严格的执行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就保护投资者而言,无论是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还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以及严惩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执行力作保障,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

其三,要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赋予其话语权与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全流通背景下,所有大小股东价值取向、利益趋于一致变成了真实的谎言,中小投资者弱势地位没有丝毫的改观即是证明。要赋予中小投资者话语权与表决权,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分红、资产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均应在股东大会上开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通道,并实行类别表决制度。重大事项由以往大股东说了算变成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共同说了算,以彻底改变大股东一手遮天的格局。

其四,推出集团诉讼制度。在境外成熟市场中,因为有集团诉讼制度,一旦上市公司违规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该制度不仅很好地保护了其投资者的利益,更对上市公司形成巨大的威慑而导致其不敢“轻举妄动”。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说一千道一万,如果没有集团诉讼制度的保驾护航,一切皆免谈。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