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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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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环保资金 副局长从中收“好处费”
原巢湖市环保局居巢分局副局长获刑五年零六个月
张敬元 记者 张发平
 

星报讯 企业申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身为环保部门把关人员,应当依法审查企业申报资格和条件,切实履行自己的服务职能。可是,原巢湖市环保局居巢分局副局长邢某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拨付等环节中,非法收受申报企业贿赂。

巢湖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7000元和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据此,昨日,巢湖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7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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