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报道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5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在机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
9月17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冀中星躺在移动病床上接受了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当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使其本人重伤及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冀中星一审获刑六年
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鉴于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法院根据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冀中星表示需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重
在庭外,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情绪很激动,他向记者表示,法院说已经轻判,但他认为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决属于从重的判决结果。律师还表示,认定事实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
宣判后,冀中星的哥哥从法庭走出,也向记者表示不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