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部长万钢对科研经费“恶性问题”连说两个“愤怒”,并表示“痛心”和“错愕”。近三年来,审计机关的39份审计报告显示,科研经费“扩大用途”“挤占挪用”已成普遍现象。其中,交通运输部从543项科研项目的15.56亿元预算总额中安排人员经费1.86亿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补贴支出。(本报昨日24版)
科研经费沦为了“唐僧肉”,造成的直接恶果就是科研效率偏低、科研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我国科技发展滞后缓慢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这种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恶性问题”绝不能止于“愤怒”,是到了必须下大气力解决的时候了。
科研经费“恶性问题”归根结底是一种科研腐败,而这种科研腐败的产生有着两个方面的深层原因。
一是相关科研制度执行不严。本来,我国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科研经费的拨付等环节早就形成了一整套制度政策,但遗憾的是,这些制度政策在执行的时候往往被打上了折扣,譬如:造假也能过审批,不论证也可立项,未完成也可验收,条件不具备也能得到资金,等等,有些项目情况主管部门竟然一无所知。科研腐败的实质仍然是制度腐败和权力腐败,不从源头上强化科研制度的严格执行,不消除科研腐败的制度土壤,不斩断不受约束的权力黑手,科研经费就永远难逃被分割、被侵占的命运。
二是对相关责任人惩处不力。毫无疑问,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和什么手段来挤占挪用科研经费,都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行为,都触及了经济犯罪的底线,都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才是。然而,尽管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如此普遍如此严重,却从未见到有哪个人或者哪个单位受到过惩处,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低成本性甚至无成本性,这在客观上自然纵容和鼓励了该种犯罪行为的绵延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