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祝亮) 从下个月开始,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记者昨日获悉,《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
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 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