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踏生命,就该付出生命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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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踏生命,就该付出生命代价

张西流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沈阳中院”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城管人员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今日本报11版)

25日与死刑有关,备受社会关注的还有一案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25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庭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为由,一审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日本报16版)。所不同的是,一个是被执行死刑,一个是被判处死刑。而相同的是,这两起均属杀人恶性案件,均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无论是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还是韩磊摔死一名女童,均属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尽管为了免死,一人辩称刺死城管人员是正当防卫,一人辩称摔死女童以为摔的是婴儿车,但均未得到法院采信。特别是,夏俊峰持刀刺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法院没有因为近年来各地城管负面新闻不断,社会形象不佳,饱受公众诟病,便对杀人凶手网开一面。

需要重申的是,法律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惩恶扬善,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公正、维护公平。尽管有专家提出“慎杀少杀”的办案理念,甚至有人提出了“取消死刑”的司法建议,但是,“慎杀少杀”不等于“不杀”。退一步讲,即便是中国司法界开始试行“慎杀少杀”办案理念,但上述两起故意杀人案,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根本不具备“慎杀少杀”的条件。

可见,让践踏生命者付出生命代价,应成为当今法治社会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对于那些漠视法律、滥杀无辜的杀人狂魔,就应该严格执行死刑。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是依法除恶;从人性道德层面来看,这是对受害者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不错,法律应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但需要宽大的,绝对不是那些故意杀人的践踏生命的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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