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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乌木”究竟应当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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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乌木”究竟应当归谁?

朱永华
 

9月3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当地政府已经首先判定归属国家,并将其拉到政府指定地点,派专人严加看守。(9月15日新华网)

乌木归属权之争之所以引起激烈讨论,主要原因是我们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像乌木这类“天降横财”究竟是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个人,尽管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都言之凿凿,但却都是凭自己对现行法律的解读来判定,其实都是在“参照”。

正因为无论从《矿产资源法》还是《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无法找到乌木归属的法律条款。乌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既不属于矿产资源,也不属于不明隐藏物,更不属于我们老祖宗故意留给后人的“文物”,从这一点看,说归属国家的确有失理性,但如果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来“参照”解读,认定归属个人也委实牵强。

法律是基于社会公共道德而提升的带有强制性的制度规章,说白了就是集大众共同价值判断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制度。从法律上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公民从地下挖出“人参”及少量乌木可以堂而皇之地占有,为什么一涉及“价值巨大”就要归属“国家”呢?其实,这也是我们传统观念中一种“不平”心理作祟。

但是,法律终究是高于民间传统道德价值的制度,它必然要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意志。因此,笔者以为,对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乌木归属权的纠结。实际上在我们现行法律中归属权并不完全代表“处置权”,与其在归属权上争论不休,不如在“处置权”上寻找既符合传统道德,又符合现行法律且国家和个人都能接受的“共同点”,即归属权归发现者,其处置权归国家。这样,既保证了发现者的个人利益甚至还能“继承”,又能保证珍贵的乌木永远“归属”国家,防止某些权力者和不法商打着国家的幌子对乌木进行恶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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