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已经提交,在修改和完善后,新办法有望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今后,十三种情形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2500元
根据草案规定,十三种情形被列入设置户外广告的“禁区”。如果你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将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能利用招牌推介产品
在每一个商店门前,都会有一个招牌,而该草案对招牌的设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在草案中看到,招牌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者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也不能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不仅如此,在建筑物楼顶不能设置实体招牌,还得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而如果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户外广告每年必须做一个月公益
记者了解到,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也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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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5、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6、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7、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设、危险房屋的;
8、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此外,四种形式的户外广告也将被喊停: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及张贴、喷绘等方式设置广告;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设置的流动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