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叶翔 记者 赵莉) 我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村民理事会写入实施办法,并规定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昨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村民理事会是我省望江、全椒、金寨、南陵等地农村基层群众在新时期创造并使用的又一制度储备,由村民小组的老党员、老村干、老模范牵头成立,组织本小组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本村公益事业。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办理相关区域内的公益事业”。对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促进村民自治实践,丰富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还将农村社区建设写入实施办法。在这次修订的第23条,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发展村民自治的需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要求,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生产服务、保障服务、养老服务、卫生服务、平安服务和文化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进入农村社区。”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不履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要求、村民委员会违法或不按照既定程序自治、村委会成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司法救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等事项的,应负相关法律责任或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