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须厘清选择权利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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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须厘清选择权利界线

房清江
 

29日,北京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7月30日《京华时报》)

与安乐死通过外力结束病人生命,减轻病人痛苦,维护病人尊严的争议不同,“尊严死”是在病人生命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撤除外力支撑,让病人自然地死去,剥夺生命的人伦界线就清晰了许多。允许病人“尊严死”,首先是对病人意愿的尊重,尤其是病人在生命垂危之际,无任何抗争能力,无法实现意愿其实很残忍。现代社会讲求人性化,对于病人即将死亡,倡导临终关怀,如何做大概除了心灵抚慰,就是遵从意愿,满足他们有尊严的要求,那么“尊严死”的选择理应就是其中的部分,同样属于人性关怀。

但是,“尊严死”是建立在个体对死亡认知与判定的基础上,自然存在不同的标准,并且对死亡痛苦的感觉都是间接经验,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在于充分体现保障选择权的包容性。即选择与不选择、观念预判与事实抉择,都该有明确的界线。毕竟,简单采取“生死预嘱”模式不等于临终意愿或者选择,充其量只是对“尊严死”做法的认可。

而临终的选择,还有一个科学性以及时机的判断,既要保证病人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又包括病人评估与医疗评估的一致性,包括三点:一是病人对“尊严死”选择的最终确认;二是“无意义抢救”的判断标准;三是医生和病人家属时机的选择,因为临床中医生和家属对“尊严死”具有相对的主动权。

可见,允许“尊严死”,在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况下,医生与亲属也存在一个权利的把控,即如何在充分尊重病人选择权与防止“误伤”之间找到平衡是个难点。 “尊严死”是尊重选择权的人性关怀,但作为一项制度或者法案,关键在于划清选择权利的界线与尺度,现实合理性才能找得到实现的土壤,理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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