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本报2012年12月5日曾报道),一时间,“采蝶轩”商标权之争备受关注。目前,该案又有最新进展。昨日,记者获悉,此案一审作出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中山采蝶轩的代理律师、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黄敏介绍,原告中山采蝶轩的产品遍布珠江三角洲,在食品行业树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而且对“采蝶轩”、“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依法享有不容置疑的商标专用权。中山采蝶轩认为,“采蝶轩CAIDIEXUAN”作为享誉全国的知名食品品牌,合肥采蝶轩明知而长期使用,严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中山采蝶轩起诉,要求合肥采蝶轩立即停止使用“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商标等,并索赔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及其他维权开支。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