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任金如) 记者昨日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获悉,我省已印发《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5月30日)和《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分别对单位缴存公积金和职工使用公积金提出“新规”。今后,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办理省直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单位缴存:
逾期不办理 最高罚款5万
“新规”规定:今后,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报告。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省直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职工提取:
购买自住房 提供首付三成凭证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他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