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和河池市大化县法院对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负直接责任的3名渎职官员、10名相关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
3名渎职官员被判刑
2012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昨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16日对2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原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原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韦毅,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河池大化县法院对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等工作的原副局长曾觉发做出判决,曾觉发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10责任人也分别获刑
昨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污染之一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判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覃乃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金河矿业原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公司生产安环管理部原经理罗传兴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
同时,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企业之一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负责人共7人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