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前面几辆车逃逸,最后一辆车的彭姓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警。龙泉驿法院认为,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判决最后这辆车主赔付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7月16日《华西都市报》)
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底线,对社会价值观有极强的引导和示范价值。人们能从法院的一纸判决中,读出公平正义,读出惩恶扬善的理念。可现实却是,近年来,多起地方法院的司法判决都让人备感失望。南京“彭宇”判决过后,全国各地均出现了路人不敢扶倒地老太太的尴尬现实。而这次成都对于碾压老人案件的判决,则让人怀疑,是否会出现一波鼓励碾压事故过后逃逸的浪潮。
回归成都碾压案件本身,几处疑点让公众无法认同这一判决。首先,在这起碾压事故中,第一辆撞倒老人的车辆是主要肇事车辆,这辆车肇事后逃逸,并由于逃逸行为造成老人被后续车辆碾压,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更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其次,法院认定彭姓车主是碾死老人,而非碾压老人遗体的证据,仅仅是他曾作出的“看到老人腿动了一下”的陈述。仅凭一面之词,缺乏法医鉴定上明确的证据支持,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精神。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依法行使的审判权,应当尽最大可能去实现公平正义,去不断提升社会的道德层次,让好人能够体会到司法对于自己良善之举的保障,不再被“好人难做”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