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妈妈”唐慧胜诉,尚存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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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妈妈”唐慧胜诉,尚存缺憾

罗瑞明
 

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报今日15版)

之前唐慧因上访被劳教,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为此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定,作出撤销劳教的决定,此举可说是顺应民意之举。可是撤销劳教并非就是把人放出来那么简单,劳教期间精神上、物质上所受的损伤并非撤销劳教就一了百了,这损失怎么来补?此次湖南高级法院判决唐慧案胜诉又更进一步,但是只是物质上进行了赔偿,显然还存在一点缺憾。

既然撤销劳教处分,可以理解为当时作出的决定有误,最起码不太恰当,既然错了,不论是大错还是小错都得进行纠正,尽量满足原告的合理诉求。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进行赔礼道歉并不过分,为何就不能赔个礼,道个歉,这有多难?

真正来说赔礼道歉比起赔偿2600多元的经济损失更为重要,一则可以说明原来作出的劳教决定不正确,知错就改;二则可以使原告精神上得到慰藉,诠释怨气;尤其是使此案不留尾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不赔礼道歉,原劳教决定是对是错模棱两可,让人不知所以然。

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反了法律都得受到相应的处罚,此种平等不仅是对被执法者,对执法者也同样。执法过程中要求严谨,不留漏洞,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在此案中,相对来说唐慧是弱者,其提出的要求并不过分,而最关键的赔礼道歉被忽略,她的权益并没有完全得到维护,只能说维护了部分。反过来说,有错方并没有尽责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条款在此并没有完全兑现。

“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可怕,会产生恶劣的影响,而明知出现了失误,不彻底去纠正更可怕。唐慧案虽说谈不上冤案、假案,但是即使是小小的错案,其效应也不可低估,案件的细节折射出法律的严谨和尊严,即使是胜诉也难说完整。

法律判决要公正,钉是钉,铆是铆,不讲情面,不留后遗症。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应经得起舆论评价,舆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民意走向,只有在法律与舆论中找到最佳切入点,此种执法才更为有力,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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