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很显然,昨天我省绝大部分地区都达到了这一标准。
我省也规定,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省人社部门明确表示,如果劳动者遇到企业拒绝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况,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要求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如果企业仍然拒不改正,劳动监察部门将给予处罚。